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世纪联华汝河路店商品标价与最后结账价钱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河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及“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您向物价部门进行申诉举报。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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