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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劳苦人民主持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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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7 20:5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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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委

处理时间

2014-1-3 09:16

2012.11.08日再次审判时将证据销毁 判决被告人赔偿4820 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费都勉强啊!脑骨膜分裂比脑震荡都严重但仪器很难检测的出。现在受害者老是头痛干不了活,在农村来说哪有条件静养啊!我们请求人民政府能给广大老百姓一个公平!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千春,女,1967年3月6日生,土家族,农民,住舞阳县马村乡卓陈村。电话:13*******3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向海英,女,1970年12月9日生,农民,住舞阳县马村乡卓陈村。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龙奇,男,1992年7月2日生,农民,住舞阳县马村乡卓陈村。电话:
上诉人因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漏判一项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请二审法院依法对此补充判决。
(2)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按每天40元计算,应支持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12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3)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邻居关系,因被上诉人向海英的丈夫曾因侮辱上诉人之女受到刑事追究,被上诉人怀恨在心,故被上诉人故意将自家污水改道排至上诉人家门前,污水的排放严重了上诉人家的正常通行,上诉人填平了门前的污水沟。2011年2月18日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殴打一顿,致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13天。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至今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做任何表示与赔偿。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而一审法院只维持了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其它治疗费,交通费4268.62元。却漏判了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
   上诉人还认为,自己在住院期间是丈夫护理的,而其丈夫的每月固定收入1200元。其护理费应按每天40元计算护理费。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因为被上诉人是伺机报复,他们侮辱上诉人女儿受刑事追踪在先,又故意借排污水之故殴打上诉人随后,这二件事导致上诉人一家在社会上和周围世人面前抬不起头,致使上诉人家的声誉及精神遭受严重伤害,因而被上诉人应该对上诉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被上诉人也应该赔偿。在上诉人出院时,其伤情并未完全治愈,其出院是迫不得一已。因为上诉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继续治疗费用。只好出院在家静养。可如今,上诉人每日头痛头晕,双眼发浑,不能干活,至今其家的责任田麦子都没有播种还在荒着,而如今上诉人需要治疗没有费用只能干耗着,受苦。为此,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一审法院应该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漏判及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没有维持不太合理,导致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为此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漏判及误判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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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3 09:12: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郑州市民委是市政府主管郑州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您所反映的问题请依照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您的诉求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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