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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郑州大骗子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希望政府出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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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4:4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578小时:34分钟

本人姓名:张红蕖   QQ274570338   电话:13*******97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6608号附:骗子公司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4号楼1单元252502
  公司法人:陈国永
  开业时间:20121229
  注册号:410*******35212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万元
  目前状态:正常经营

收款人:常卉
     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郑州市分行
     帐号:6210*******10548443

骗子群主号1402448930  骗子客服QQ号:1961337768骗子群主手机号13*******31骗子公司座机号037187097950

12年3月月左右被拉进群的,在群里,群主天天大吹特吹他们公司如何有实力,说他们有专业的分析师,有可靠的内幕消息,每次开盘前都会提示很多股票,一只股票就能赚15~30%,还吹嘘他们的售后服务是如何如何的好,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我成为他们的会员,一定让她赚到钱。群里天天有人上传涨停截图,并时不时地上传用户交割单截图,说某某某、某某某一天之内进账多少,其中有一人在短短的时间内赚了16万元!因为我条件不好为照顾我给我内部价9880元,本人在7月23号通过邮政银行转过去9880元,转过后客服QQ加我 叫我签一个订购单发给他,我签完发完后,就叫我退群,然后给我第一只股票,第3天的时候我赔了400元卖出去的。后来我就觉得不对劲,开始的时候说能赚多少,到最后只有一个天才点金破软件,后来我在网上查这个公司信息发现好多被骗的,我跟客服要求退款,客服说签字就不给退!没给我任何东西,不给我提供任何服务就不能退款?????

我是723交款,725日要求退款的,他们不给退。真诚地恳请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工商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鑫之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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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5 15:16: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86112315;地址:俭学街中段路北(文化路与俭学街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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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5 16:02: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涉嫌涉嫌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
  请您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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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14 17:14: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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