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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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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严查金水区文化路工商局和鑫之成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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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9 20:1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分局

处理时间

2013-8-21 15:58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办公地点,涉嫌非法经营,你们批准注册的骗子公司,打着工商注册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你们却不闻不问,视而不见,首先我可以举报你们监管失职;遇到消费者投诉你们却敷衍塞责, 姑息养奸, 推诿不作为,包庇纵容骗子。如果不把我的事情解决了,我依次向郑州市工商局,市长热线,市信访局,市人大办公室,市委办公室,河南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层层举报你们的失职与推诿不作为行为,直到解决问题,把骗我血汗钱退给我为止!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鑫之成 软件科技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住所、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定查处权限在金水区工商分局;因为鑫之成 公司是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注册登记,因此金水工商分局就是郑州鑫之成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主管和法定管辖部门。

举报人:余女士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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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9 14:48: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yanhong1207  在2013-8-19 21:3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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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6 15:24:04 |只看该作者
工商局纵容骗子公司,出现这样的事,工商局应负很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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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8 10:02:53 |只看该作者
绿茶86 发表于 2013-8-16 15: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商局纵容骗子公司,出现这样的事,工商局应负很大的责任。

这你还真说错了,工商管不了诈骗的。骗子横行是工商责任的话,要公安是干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说话前过过脑子呗。
另外请自己瞅瞅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找找到底该谁管。骗子就应该送进大牢里,省的骗更多的人。在这叫唤几句骂骂政府,钱拿回来了一个个就变成误会了。别人死活,就再不管了是吧?丢人不一个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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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9 14:32:59 |只看该作者
非诚勿扰01 发表于 2013-8-18 1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你还真说错了,工商管不了诈骗的。骗子横行是工商责任的话,要公安是干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说话前过 ...

骗子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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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19 15:05:36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这话才丢人,没脑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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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0 18:24:32 |只看该作者
yanhong1207 发表于 2013-8-19 14: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骗子滚吧

哎,看来这就是想要钱的。替别人要的吧?要回来能分多少啊?能分一半不?骗子能够骗这么多人,和你们这种人的鼓励纵容真是分不开啊。没了骗子骗人,你们也少了条财路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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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6 16:49: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对您反映的“鑫之成”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举报后,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层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点评

yanhong1207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发表于 2013-9-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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