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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裕华文桂园物业违规上涨物业费及欺骗业主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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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21:5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您好!

    我是金水区明达路5号裕华文桂园小区的业主。锦华物业是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裕华置业留下的物业公司。今年4月份到6月份锦华物业对小区部分业主进行上涨物业费的问卷调查,最初的调查问卷上写明物业费预调至小高层2.15元,多层调至0.85元。调查初期就有很多业主不同意,不签字。后物业将调查问卷的具体的价格删去,继续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入户调查时口头承诺只上涨一点,迷惑了广大业主,得到了同意的签字。但小区内仍有很多常住业主根本没有见过物业的调查问卷!后物业公布说小区共有610多户,有337户同意涨价。而我们业主也有330多户反对物业肆意涨价的签名。现在物业已经开始按照上涨的标准来收取物业费,并有个别不明真相的业主已经缴纳,我们有发票为证。现在我们想问一下,锦华物业是不是不用物价部门批准,他们弄虚作假做个问卷调查,再出个通知就可以肆意上涨物业费了???如果需要批准,物价部门有没有批准他们上涨的价格?另外他们弄虚作假的问卷调查,谁来核实真伪???

以下是具体问题:   

1、我们小区到底是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管理费还是按照市场调节价?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

第七条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们小区很明显属于普通住宅,是不是应该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根据郑州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即便是最高的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 0.38,高层住宅 1.10。锦华物业管理费上涨幅度是不是过于离谱!

2、《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五条物业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锦华物业在问卷调查期间没有任何业主监督执行,单独入户调查,愚弄部分老年人签字,何谈公开?锦华物业提供的就是中低端的服务,为什么要收取高端的费用?再比较邻近小区,人家有动态景观、有水系、有运动场所、有儿童游乐设施,安保系统也完善,收费才,我们只有草坪和普通的健身器材,这样涨物管费是不是过高?何谈合理?何谈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物业要涨物业费,单独进行问卷调查,怎么提供调查资料的公正性?签名不公示,怎么证明物业调查过了?我们很多业主连物业的调查问卷都没有见过!现在是物业要改变原来的收费标准,物业进行调查的依据是什么,物业应出示自己调查的依据。改变收费的标准,就是物业管理里面的重大事项,这么大的事情,你物业不公示不通知,我怎么知道你调查的谁啊?

现在很明显物业的调查程序存在问题,我们业主要求物业公示调查问卷,而非一个泛泛的结果。我们现在能拿出我们三百多户反对涨价的联名书,物业说有三百多户同意涨价,那你们能拿出来真实的同意涨价的调查问卷么?


3、让物业拿出他们的涨价标准来,不能因为你们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来由我们业主买单。按物业的测算,即便涨价后,年亏损额近三十万。服装费一年就一万多,用得着年年做新工装么?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物业服务费用是不包括工装费的!地下停车位200多,你们却只收取50来个车位的费用,你们照顾关系户的造成的亏缺不能摊在我们老百姓头上!

4、锦华物业提供的服务不要说高端完善了,我们小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第一,由于物业管理不善,消防通道被违章建筑阻挡,如果出现火灾,消防车如何进入?第二,小区地下停车库有一部分租赁做婚庆用品仓库使用,里面有易燃易爆品,又成为车库的安全隐患。第三,曾经为了给商铺铺排燃气管道,擅自挖开小区主路,影响广大业主的通行。第四,七号楼顶楼平台公共区域多年前就私搭乱建简易房,物业却视而不见,从不处理。

5、交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定小高层1元,多层0.38元。现在没有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将其收费标准公示就已经开始按照新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按照《郑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二十三条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锦华物业的行为明显违规。另外,按照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3甲方(锦华物业)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业主)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交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目前锦华物业擅自提高收费尚未获得审批或备案的前提下,即已经按照新的标准收取了部分业主物业费用,参照合同约定,我们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社区是否能够督促物业公司退还费用以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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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0 09:10: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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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3 09:42:27 |只看该作者
业主们在等待正义,期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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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6 09:16: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现就裕华文桂园小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裕华文桂园小区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征得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进行收费公示并重新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协议。
    经调查了解,物业公司向该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中,同意按照多层0.85元/月.平方,高层2.15元/月.平方收取物业费的业主未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我们已通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告知: 1、停止此不合理收费的行为;2、已缴费业主多收取的部分可自主选择办理退费手续或向后顺延。您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或向后顺延。
    物业公司若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行为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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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28 16:19:56 |只看该作者
我是裕华文桂业主,上面称为郑州物价的同志请问后期跟踪工作做得如何?截止今日物业服务收费还是按照涨价收取的,没有物价局涨价同意审批文件,而且物业工作人员很理直气壮的说老校区不需要物价局涨价审批。真的是这样吗?真的就没有人替老百姓说句话了?办件实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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