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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住改商者决不能听之任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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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8:4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时间

19483小时:59分钟

                    对违法住改商者决不能听之任之!

   金水区沈北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一楼李士英等12户业主不听劝阻,擅自打掉楼体外墙住改商,并且对外出租,造成该两栋楼体多处出现裂缝,已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该两栋楼的许多业主对此表示强烈不满,纷纷向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投诉,社区及时对业主的投诉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
根据(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违法住改商者立即恢复楼体原状。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对住改商问题也有明确的界定,且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对违法住改商且至今拒绝纠正者,政府部门应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其强制执法或者申请法院执行,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名门世家社区的网格管理员多次去过现场,住改商者不但不予以协助,还多次威胁社区工作人员-----------
该案例在全市具有典型性。掌握全部情况,名门世家社区为此付出很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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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16:16:23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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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0 09:12:00 |只看该作者
该12户违法住改商业主,至今无一户办理租赁许可证,至今无一户缴纳税金。违法暴利的拉动,使其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其楼上业主的安危:
   原来其住房按住宅房屋依法出租,每套120平方米的住宅,租金是2000元,但改建后按照商铺出租,现在收取的租金是每套1.2万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李士英还几次威胁守法业主:政府部门咱有人,你们多次举报有用吗,见效了吗?政府规定还有发给咱的整改通知,那是作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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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0 10:10:17 |只看该作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执法软弱后患无穷,请看新华社文章:

  新华时评:公权岂能容开发商挟持


2007年11月09日 17:23:45  来源:新华网


   

    新华视点:郑州“帝湖花园” 政府部门眼皮底下的违法建设为何屡禁难止

新华网郑州11月9日电(记者 梁鹏)
在众多职能部门办公地不远处,号称“河南省内最大的住宅项目”的“帝湖花园”一期工程非法占地上百亩,8幢高楼拔地而起。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是强制拆除还是让它继续建设?前期执法软弱,使当地政府陷入了两难境地。

    对于“帝湖花园”违规建设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说没有一点作为,不仅屡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动用特警扣押了部分施工工具、执法车辆堵住了施工场地入口。这样的执法力度,如果是一般企业,谁还敢造次?然而,“帝湖花园”照样建成了部分包括多层、高层、别墅等在内的楼盘,并已开始销售。由此可见,在房价暴涨、房地产业利润诱人的背景下,一些开发商无视法律、蔑视政权的气焰是何等嚣张!


    “帝湖花园”附近,就是郑州市土地、规划、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办公地,这么多职能部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执法屡屡受挫,眼瞅着违法建筑越盖越高,开发商非把“生米煮成熟饭”不可,除了“围追堵截”一类“笨办法”,似乎再也无计可施。由此可见,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面对“帝湖花园”这样的庞然大物时,手段是何等缺乏!

    一个严重违法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经部分建成并开始销售,如果强制拆除,势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罚款、补办手续了事,让它把“夹生饭”彻底做“熟”,把违法变成合法,法律、政府的尊严在哪里?后面又会有多少“帝湖花园”依葫芦画瓢地抗衡执法、挟持公权?由此可见,对一个违法行为,初期执法不力,后患是何等严重!

    对“帝湖花园”违法问题,郑州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展开调查,结果如何,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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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0 11:48:34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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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0 11:53:57 |只看该作者
     楼房墙体出现多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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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0 11:57:13 |只看该作者
楼房墙体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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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0 12:05:12 |只看该作者
楼体承重墙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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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9-11 10:07:08 |只看该作者
墙都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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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11 18:10:55 |只看该作者
附件: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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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11 18:15:38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不得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则构成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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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11 18:20:25 |只看该作者
   本案规划局应该联合房地产管理局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府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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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11 19:14:25 |只看该作者
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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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12 11:34:37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造成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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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9-12 11:38:34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减少和损害建筑物使用寿命 。多层单元式砖混楼房特别是底层的业主,在行使其房屋使用权时,必须服从楼房整体用途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维护楼房全体产权人的共有利益。无权为了个人牟取暴利,而置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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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9-17 17:45:21 |只看该作者
是否非要等到业主告到法院,政府部门丢人现眼后才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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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0-11 10:46:58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不得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则构成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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