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物业用房有关问题的报告 名门世家社区: 按照有关规定,为住宅小区配套的物业用房,应该不低于规划的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依照此标准,我小区物业用房面积应为196平方米,但现有物业用房面积不足70平方米。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是: 一,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划设计指标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配套建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承担配套建设工程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配套建设,并可处以配套建设工程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并未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的标准,为小区建设配套的物业用房,小区竣工验收时,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理应该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责令其承担配套建设工程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配套建设。但政府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为小区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就是在小区物业用房紧张,不堪使用的情况下,我小区仍然顾全大局,无偿为社区腾出了一间物业用房,作为巡防室使用。 二,解决办法 1, 根据权责一致,谁用权谁负责的办事原则,对于小区配套用房面积短缺问题,理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承担配套建设工程费用,完善物业用房面积。 2, 由小区自筹资金,完善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用房面积。 我们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理解小区管委会自行完善配套用房的措施,区分个人业主的“私搭乱建”和小区管委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改善配套物业用房行为的界限。 此报告! 燕凤小区临时管委会 2013—11—15日 主送:未来路办事处 抄送:金水区规划局 金水区行政执法局 附件:有关规定: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划设计指标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配套建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承担配套建设工程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配套建设,并可处以配套建设工程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 第四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