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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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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勾结物价局乱收费! 百姓怎么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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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0:1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4 11:17

开发商勾结物价局乱收费!

百姓怎么活!

尊敬的物价局局长先生:

你好!贵局于2013年11月18日在“心通桥”网站给“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起,包庇其乱收费”一文的回复帖子中,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初,开盘预售康桥上城品具有双气的商品房时,该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一事回复说:“经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中原区物价局的处理和贵局的回复有点蹊跷。“没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开发商违反法、规收取1000多万元,只作了没 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处理就完事了?

请问物价局,2007年9月30日前,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120元/m2吗?应该由政府的哪个单位部门负责征收?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的哪个部门单位缴纳了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请公示其完费票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计价费〔1996〕2922号文中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文件还规定:“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 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暖气集资费”被列入取消的范围。开发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应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只罚款6000元呢?《价格法》规定,就是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罚款6000元,蹊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对“经营者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2004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不当,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吗?难道这不是问题吗?请你在百忙中再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后,再细作回复。我们认为,处理问题要公平、公正、公开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此致!

康桥上成品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03日   

注:详细情况请查看,“物价局不作为,包庇开发商乱收费”和“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包庇其乱收费”及物价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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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3 08:53: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物价问题  在2014-3-27 07:5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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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10 09:22: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于2013年元月中旬、5月12日分别做了答复,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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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11 09:07:43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你不是解释说: 中原区 物价局在2012年3月20日就已经处理终结了吗。即然是区,市物价局都很重视,那为什么不在调查取证后,处理终结前向市政府请示"有关政策的界定"呢?区物价局说:"只能对开商的行为进行罚款,无权责令开发商退款。因开犮商有律师。"我们到信访局去反映:物价局为什么只罚款,说自已无权让开发商退款呢?"在我们多次上访的情况下市物价局才岀台了给市政府郑价公[2012]8号文"请示有关政策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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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4 16:29: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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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2-11 12:23:1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郑州市市长:
你好!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有以下几个必须说明的问题。
1、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向郑州市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只向市财政缴纳了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并未向相关部门及企业缴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
2、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今都未向市财政(按170元/m2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000多万元)。(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
3、2001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就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就已经明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均下发文件,明确取消(而不是停止)“暖气和天然气”的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二条、第六条,以及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
4、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以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共计收取1000多万元。
5、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市物价局给予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市政府批准委托开发商代为征收的批示文本呢?为什么不拿出来公示!(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郑州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2,而开发商却收取了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可是,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非要说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是“暖气配套费”呢?(详见中原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
看来物价局同开发商还真是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应当如何处理,各位领导心知肚明。
此!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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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3-1 21:2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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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3-7 10:32: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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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3-11 20:14: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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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3-27 07:50:35 |只看该作者
请问物价局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对你物价局都不适用吗?你们的职权看来是不受囯家和省,市政府的制约吗?你们搅浑水,是在挑拨事非吗?用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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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4-16 17:4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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