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勾结物价局乱收费! 百姓怎么活! 尊敬的物价局局长先生: 你好!贵局于2013年11月18日在“心通桥”网站给“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起,包庇其乱收费”一文的回复帖子中,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初,开盘预售康桥上城品具有双气的商品房时,该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一事回复说:“经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中原区物价局的处理和贵局的回复有点蹊跷。“没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开发商违反法、规收取1000多万元,只作了没 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处理就完事了? 请问物价局,2007年9月30日前,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120元/m2吗?应该由政府的哪个单位部门负责征收?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的哪个部门单位缴纳了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请公示其完费票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计价费〔1996〕2922号文中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文件还规定:“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 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暖气集资费”被列入取消的范围。开发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应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只罚款6000元呢?《价格法》规定,就是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罚款6000元,蹊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对“经营者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2004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不当,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吗?难道这不是问题吗?请你在百忙中再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后,再细作回复。我们认为,处理问题要公平、公正、公开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此致! 康桥上成品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03日 注:详细情况请查看,“物价局不作为,包庇开发商乱收费”和“物价局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包庇其乱收费”及物价局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