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
您好:
我是巩义市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于2011年底在巩义市东区滨河路尚城华府11号楼买了一套住房,开发商约定于2012年5月31日交房,现在才给我们交房,逾期达到562天,一年半多的时间,将近19个月。开发商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看着是自己的住房,长时间不能住下,真是让人觉得难受。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方违约交房款时需向开发商支付每天一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卖方(开发商)违约交房时,向买方支付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差如此之多的倍数,让购房人心里十分生气,这不是合同条文,而是霸王条款,让老百姓难以接受。签购房合同时问开发商这是怎么回事,他们说:“你们签吧,我们会按时交房的,不会违约的,事实上开发商是在欺骗消费者,糊弄老百姓。
我们的疑问?
第一:开发商之所以敢违约将近19个月,562天的时间,是不是因为他们的违约成本太低了???如果他们也像买方在违约时支付千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他们会怎么样???他们会吗???
第二:开发商今天说是延期交房违约金他们已经抵扣物业费,但是据国家城乡建设部规定,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被明令禁止的,这是以降低后期物业服务质量为代价的。同时开发商工作人员负责人说:“购房人不签延期交房违约金协议,就不交钥匙,这是在胁迫消费者,我们消费者是不会答应的。
第三:这种严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如何通过巩义市房管局的审核的?老百姓认为房管局是维护老百姓的利益的,对于开发商是有监督审核作用的,也能够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
作为一名老百姓,希望我的上述问题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尽快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谢谢。
一名普通的老百姓
李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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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已经向巩义市房管局领导信箱发送,但是至今没有回复或者答复。要知道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政府部门是拿着我们纳税人的“收入的”希望我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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