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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销售绿城通不开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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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6:5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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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税局

工作时间

18882小时:9分钟

2013年12月26日是郑州“绿城通”纪念卡首发的日子,早上9:30分左右在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与勤劳街交汇处西南角中国移动郑州陇海路营业厅“绿城通”销售网点购买了两套“绿城通”纪念卡,每套人民币160元,合计320元。当我向“绿城通”工作人员索要发票的时候,她们说没有!连一般的收据也没有!!只收现金,收了现金就给你卡。(需要说明的的是,该“绿城通”纪念卡可以乘坐郑州地铁和公交车,使用完毕后还可以充值)。这里我想请教郑州国税局一下:
1.郑州“绿城通”纪念卡由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该公司属于国税部门管理,销售商品不开发票是否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否没收非法所得?!
2.不要因为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国有背景而进行袒护包庇,“老虎”也要打!
3.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作为消费者应该得到的发票?!
期待回复!谢谢!联系电话: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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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7 17:23:4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鉴于查处单位需要相关证据才可进一步的查处、落实,不知您是否掌握有该商户发票违法行为的具体证据,如小票、收据等。若有的话,您可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详细反应。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xusinco148  在2014-1-1 15:5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推诿扯皮,手上的“绿城通”卡不是证据吗?!当天的群众不是证据吗??!!12366已经反映过了,就是没有结果,拿着纳税人的钱,就是不为纳税人办事!!
处理状态: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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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7 16:43:13 |只看该作者
2013年12月26日下午15:33分已经向12366举报,到现在已经24小时了还是没有任何结果!!我不知道12366的人都干什么区了?“群众路线就是这样贯彻的吗??!!不就是个一卡通公司吗?有什么靠山和背景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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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7 16:44:42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这些公仆会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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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 15:58:38 |只看该作者
不拿纳税人当人看!!手上的“绿城通”卡不是证据吗?!当天的群众不是证据吗?!不知道你们还是人民的公仆吗?12366当天已经反映了,到现在都2014年了没有任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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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2 17:08:1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经查询,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国税系统上注册。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存在异议,该问题已请示上级,如有进一步的查处结果及时与您回复,或您也可以通过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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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2 22:41:42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同志,为人民服务的同志:别再扯皮了,12366已经回复确认“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了,那些打着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的人已经说15个工作日去解决。15个工作日,等到什么时候?!郑州国税局和12366就不要在这里走过场糊弄群众了,办点实事是主要的,希望你们对得起毛主席!有功夫在这里闲扯,不如把你们的身份和架子放下来,给我打的电话!!我做为主人,不应该听到公仆的电话吗?记住你们的权利是谁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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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2 22:44:04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同志,为人民服务的同志:别再扯皮了,12366已经回复确认“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了,那些打着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的人已经说15个工作日去解决。15个工作日,等到什么时候?!郑州国税局和12366就不要在这里走过场糊弄群众了,办点实事是主要的,希望你们对得起毛主席!有功夫在这里闲扯,不如把你们的身份和架子放下来,给我打的电话!!我做为主人,不应该听到公仆的电话吗?记住你们的权利是谁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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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3 17:43: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情况,我们本周与省局进行沟通和请示,鉴于我们请示的问题还有异议,我们将积极继续反映和解决,请您耐心等待。同时,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12366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豫国税办发〔2013〕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般情况下,查处单位按以下时限办理:(一)一般税收违法举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查处单位有进一步查处结果,我们将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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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4 11:26:43 |只看该作者
我付给一卡通公司钱了,为什么不开发票,明显违法。一卡通公司与公交、轨交公司的帐让他们自己算去,为什么要老百姓来算这个帐,太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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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7 18:11:4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于查处机关需要根据交易业务真实性进行查处、落实,建议您提供详细证据。另外,关于“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请示,目前我们请示的问题未得到回复,我们将积极继续反映和解决。您也可以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我们也会积极进行处理,如有进一步的查处结果会向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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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12 22:01:00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踢皮球”?大家可以看到了某些部门的无奈!!在他们看来,群众的利益不算什么,某些拿着群众的血汗钱的“人”(不知道是不是人)的利益是不能违背和得罪的!!难道这些人一直高高在上吗?连个电话都不知道和群众沟通联系?这些人不要再给政府和国家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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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17 16:40:3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由于绿城通卡涉及公交、轨道运输、一卡通公司三家单位,应该由什么单位,采取何种方式开具发票。目前政策不明确也比较复杂,现我们高度重视,已将该问题提交请示上级部门,现在做延期处理,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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