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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领导: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有关公摊水电费的问题: 我住在国基路索凌路普罗旺世四期,09年购房。从去年开始小区物业开始要求缴纳公摊水电费,不但要交纳现在的,还要补交从交房之日算起这几年的。我在看过一些帖子,根据新的物业法,就算合同中注明有公摊水电费一项,也是无效条款,物业不能收取公摊水电费。请问物价局的领导,此种说法是否正确?普罗旺世四期物业应不应该收取公摊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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