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69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东新区白沙镇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31 20:47: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2-11 15:23

       郑东新区白沙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是没办准生证,即计划外生育二胎的,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是没办准生证生育的,只是违反了生育证管理的规定,属于无证生育,罚款最高2000元。望领导明示,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4-2-7 15:12:4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若您符合以上条件,没有办理生育证,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郑州市人口计生委法制处67883344或郑东新区人口计生委69179121,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2-2 03:5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