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生育证分为农村居民(一孩、二孩)、城镇居民(一孩、二孩)两大类。
农村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农村居民。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的,可以按农村居民申请办理生育证。
城镇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除外)的,以及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按农村居民办理二孩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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