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书 申请人: 严惠芬,女,1950年11月13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高级工程师(已退休),住郑州市文化路75号院8号楼1单元8号。联系电话13*******10 被申请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为袁如林办理的郑州市文化路75号院8号楼1单元8号房产证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住房调整中,我按照物探中心正常程序三榜公示得到的郑州市文化路75号院8号楼1单元8号房,已于2012年3月交购房款给物理勘探中心(购房款收据、装修押金见附件1),由物探中心将房款付给房主孙桂香,并于2012年4月装修入住,房屋的水、电、天燃气、有线电视等都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按豫事文(2004)42号文规定原房改房应该退回原售房单位按豫事文(2004)42号文规定原房改房应该退回原售房单位。我原来的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是中学生学习报社(土地证是大证),物探中心以我没有把原售房单位为中学生学习报社的房改房退给物探中心为理由,把郑州市文化路75号院8号楼1单元8号房再分配,收回的房子理由违反政策的,在退出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就把已经入住的房子的房产证办给别人做法是错误的。我多次向物探中心领导反映这个问题,没得到解决,2013年8月30日我已经把情况反映到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信箱,查询号码:0017*******13 。9月11号被申请人在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就把有争议的房子过户到袁如林名下,造成一房两卖的事实,引起买房者诉争不断。 我对本单位职工袁如林购买郑州市文化路75号院8号楼1单元8号房合法有如下疑问: 1袁如林2009年享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豫政办(2003)111号文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不得再按成本价或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是没有再购买福利房的资格。袁如林将已购房改房以二手房交易卖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在房改中已购买房改住房,且又将房改住房转卖者,不能申请购买福利房)袁如林提供的购房手续证明是通过二手房交易过户的,不涉及到福利房买卖的问题,交易过程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所交税的购房款和实际购房款不一致,实际购房款是按福利房的价格交付的,物探中心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时隐瞒原告享受过一次性货币化住房补贴事实。袁如林与物探中心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的基础和办证程序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样形成的买卖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我和袁如林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在已知我已经入住一年多、原来的房改房退出问题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单位一房两卖的的情况他是知情的,不是善意购买。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郑州市法制局
申请人签名:严惠芬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014年 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