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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煤致民房成危房无法居住,当地政府只说加固处理(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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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0:01: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大冶镇

处理时间

2014-4-21 11:26

        我叫冯海松,今年60岁,是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8组的一名村民。早在十多年前(2002年)我们房子被西施村原山槐煤矿搬裂,院子内有一道裂缝,致使墙体有不到2厘米的裂缝。当时房子已经漏水,政府只答应给予赔偿加固,我没有同意。2006年,我发生车祸,赔偿事宜一度搁浅,车祸后,因我行动不方便,又因房子裂缝无法居住等原因,我们一家人搬至附近一所破小学居住。      直到2013年,我的房子已经严重裂缝达致3厘米,屋檐处裂缝可以看见天空。我于2013年3月份,开始向大冶镇政府反映此事。此事一拖在拖,从2013年3月份,拖到5月份,又拖6月,又拖10月份,再拖2014年1月份,我向大冶镇政府跑了无数次,终于2014年2月1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下达,但给我的时间是4月1日。
    书中,写到“冯海松有一处房子墙体裂缝3厘米,损坏等级3,属轻度损坏,需简单加固“等等,

    我不太理解,房子已经裂缝3厘米,只属于轻度损坏吗?早已经无法居住,我们现在一所遗弃的小学内住宿。
   对此我多次去登封反映此事,找律师,查一些资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条文。

   书中提可参照 ”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  所提供的相关规定。
    但在网上找不到相关规定。

  我的请求:
1,希望能得到赔偿相关规定。
2,希望能我所说的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谢谢



补充内容 (2014-4-10 09:12):
2005年,山槐煤矿已经并入西施村二矿, 因为我所住的地方只有2户人家。  山槐煤矿已经给予政府一定赔偿金额。



补充内容 (2014-4-10 09:14):
信访处理意见书中,指出让  山槐煤矿赔偿,只赔偿1万元加固处理。
其中细节,我不得而知。

更多细节,为什么政府替煤矿说话。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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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0 10:15:58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调查落实后给予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草根平民123  在2014-4-16 15: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已经一个星期了,还没答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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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7 10:03:52 |只看该作者
                                           关于西施村八组冯海松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2014年4月10日,我镇收到心通桥“关于西施村八组村民冯海松反映:煤矿采煤致民房成危房无法居住,当地政府只说加固处理”的信件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由科技副镇长刘书渊同志牵头,西施村八组网格长赵雷同志负责,抽调信访办、土地复垦中心、工业办、矿群协调办等单位成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冯海松,男,现年61岁,住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八组,身份证号410*******05092017。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煤矿采煤致民房成危房无法居住,当地政府只说加固处理。
三、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问题是原山槐煤矿所造成的遗留问题,涉及信访人冯海松3处房屋,分别是:冯海松大儿子冯朝阳一处,2003年搬裂;二儿子冯俊超一处,2003年被搬裂;冯海松本人一处,在2002年搬裂。当时冯海松通过时任生产组组长景丙林与矿方协商,由矿方山槐煤矿赔付冯海松 1万元进行加固,冯海松不同意,要求搬迁;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见附件一)。2005年12月份,西村山槐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被西村二矿兼并(见附件二),处理遗留问题由时任镇党委副书记蒲红伟负责,工业办人员弋松彦、景斌具体负责。在处理冯海松问题时,弋松彦、景斌二人到冯海松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后,答应协调给出一定资金进行补偿,要求其进行加固,冯海松不同意,该问题就此搁置。2006年以来,冯海松因自身原因,就再也没有找过,同时协调处理此事的当事人已退休,赔偿问题一拖至今。
2013年4月30日,冯海松再次提出此问题,大冶镇政府高度重视,专题成立调查组,由科技副镇长刘书渊牵头,组织信访办、三级网格长赵雷、土地复垦中心人员、工业办、矿群协调办和村干部实地查看,现场丈量,冯海松大儿子冯朝阳的房屋面积175.22平方米,厢房墙体间出现裂纹1厘米,损坏等级Ⅱ(参照有关规程,见附件三),属轻微损坏;二儿子冯俊超的房屋面积152.55平方米,厢房墙体间裂缝3厘米,损坏等级Ⅲ,属轻度损坏,需简单加固;冯海松本人房屋两间,一间长9.3米,宽4米,面积37.2平方米,另一间长9米,宽5米,面积45平方米,墙体和地面出现2厘米裂缝,损坏等级Ⅱ,属轻微损坏。由于该区域只有冯海松本人的三处房屋受损,且跨度时间过长,信访人无力承担聘请具有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鉴于该情况,参照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所提供的相关规定,冯海松及其家人三处房屋搬裂没有达到搬迁程度,房屋应进行加固赔偿。调查认为,信访人冯海松及其儿子的房屋搬裂是原山槐煤矿所为,2005年山槐煤矿被西村二矿兼并后,其煤田资源归西村二矿所有,前后所造成的遗留问题,应由西施二矿负责解决。
处理意见:
信访人的房屋赔偿可参照相关规定,应在西施村委协调下,由整合原山槐煤矿的西施二矿进行加固赔偿。
四、包案稳控措施
包案领导:刘书渊
包案成员:赵  雷  刘志斌
(一)做到“五包、四亲自”。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亲自走访当事人、亲自与上访人谈心、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抓督办落实”。
(二)自包案之日起,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掌握信访人思想动态,做好信访人的稳控工作。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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