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材料 我叫杨小旦,男,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5组人,1965年生。联系电话:13*******29. 现就巩义市夹津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于我一案如实反映: 2001年,以配合镇政府找人为由,被镇政府两次扣押我正在运营的中巴车(豫A24132),扣押时间累计长达24天。杨秋红返回服刑后,镇政府仍不放车,逼我缴纳租车费1500元(在杨秋红刑满后,时任镇书记王贵州出具盖有镇政府章的票据),才把车放回。 后来,杨秋红和我多次找镇政府解决此事,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本人所述情况属实,恳请领导能调查此事,依法追究其违犯党纪国法及刑事责任,并退还非法所得1500元,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4400元(按2001年运营收入每天600元计算)。 申诉人:杨小旦 2014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