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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房管局对受理的“违法住改商”楼房投诉踢皮球(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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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10:3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等待时间

18342小时:56分钟


(棚架市政府政策规定,明查暗纵不作为,懒作为。金水区房管局踢皮球)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事实清楚的住改商问题,2012年以来不断有居民到未来路名门世家社区反映和哭诉。该社区领导认真负责,及时派员到现场查看,调查,并及时透过社区平台,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小区有关业主去年8月份也向金水区政府房管局做了投诉反映。

针对业主的投诉,该局去年826日回复:” 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此后该局回复:"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并告知投诉人,其已经向责任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

2013年12月30日,针对业主的第3次投诉,该局再次回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业主3次投诉,该局3次回复,事过120多天后,该局最后的处理结果竟然是:“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这难免使人留下住改商“与该局无关的强烈印象!

且不说“首问责任制”,就是按照金水区政府〔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局也应该负起“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处理。由此可见,该局对市政府、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敷衍塞责,对投诉者的推诿,这难免使人气愤和寒心。

按照该局向规划局投诉,交由规划部门处理的建议,笔者向规划局有关同志作了咨询,规划局有关同志说:按照郑州市和金水区政府的规定,房管部门是“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该向房管部门投诉。由该局牵头,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住改商问题处理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有着非常明确的限制条件和规定。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文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住改商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郑州晚报2012821日也以郑州市:已经住改商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

金水区房管局对待市民投诉,是认真履职,切实按照金水区政府的要求,负起了“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积极落实市政府对住改商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的要求,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事实和时间已经充分证明,并不难判断!

难道依法处理住改商问题,仅是政府规划部门一家的责任,真的与房管部门无关吗?

笔者认为,金水区房管部门应该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协同查处,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规划部门处理处罚!

懒作为,软作为,秀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郑州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难道对下级政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两栋楼的违法住改商问题,至今仍然处于持续和继续经营状态!还要放任其继续多久,才能依法处理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第6号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房管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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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30 11:32: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房管局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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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8 16:40:09 |只看该作者
已上报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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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4-5-8 16:41:55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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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1 08:44:59 |只看该作者
  给金水区房管局提个醒吧:
                                  ( 非要业主申请启动问责程序吗)

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及区房管局都很清楚的知道,郑州日报及大河报的资深记者均到该小区做过采访调查和拍照,一旦向社会公开曝光报道,则必将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促使上级政府启动问责程序,不仅给房管局,也将给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进而被追责和扣分---------------!

  燕凤小区住有省直机关多个部门的几十户业主,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很熟悉,,为给区房管局留下充足的时间和面子,也为了避免牵连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他们未让新闻媒体对房管局懒作为,棚架政府政策规定的作秀执法行为曝光,其实,省,市政府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以郑州市政府为例,请看《郑政〔2007〕8号》文件摘件:


第八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市政府交办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第十条 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还能说小区业主不给面子?继续使小区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继续受损,使违法住改商行为继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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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6 09:58:41 |只看该作者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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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25 15:35:01 |只看该作者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 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房管部门对其出租建筑物的合法合规性及用途进行审查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行政许可)。
  郑州市工商部门在申请人不能向其提供房管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证明其出租房屋行为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同于其代为行使了房管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是一种越俎代庖行为,此越俎代庖行为,弱化和干扰了房管行政部门的权责,助长了违法“住改商”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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