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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青秀佳苑地面停车费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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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19:5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4 15:07

青秀佳苑地面停车费现在采取的是80元/月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业主怨言极大,多次与物业及保安发生矛盾,堵门拨打110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标准是在前期交房时,物业采取的以不签定不发放业主钥匙的方式胁迫众多业主签的该协议,但还有很多业主据理力争并没有同意签署该协议。
有相关资料表明,地面停车位应该是业主共有的,收取的费用也是用来维护小区内因为停车造成的设施损坏维修基金,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物业公司定此收费标准应该走访征得50%(也可能是70%)的业主同意来收取,并且公布收费使用情况,据我所知,物业并没有经过业主同意,而是单方面定此收费标准,也从没有公布此项开支用于何处,并且每次都说小区地面都归物业所有。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应该由业委会来监管此项费用,每当业主对物业提出质疑时,物业总会拿没有成立业委会来搪塞,而且也不出示收费制定的依据,亚新公司的几位负责人也对此总是含糊其辞,搪塞推诿。
那么,我想咨询一下,亚新物业的此项收费如果如我上面所有,收费合理吗?收费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及收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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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30 09:06: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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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4 15:13: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青秀佳苑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青秀佳苑地面停车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协议或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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