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物价局长大老爷:
伱好!伱们在心通桥网上的回复,与我们所反映的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问题无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这个文件是规范开发商的交费行为,不是规定开发商在售价外可以向购房者另行征收配套费。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以及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个文件在2010年5月1曰前应该有效吧!为什么你物价局还要向市政府请示界定呢?这显然是各别人,别有用心的行为!是在搅浑水!好好查一下内部管理情况再做回复!
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是向建设项目收取的,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同时政府要求进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开发商不得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政府定价!
暖气集资款在2001年就被囯务院明确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取消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并请物价局长大人给予解释,开发商在售价外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价格行为是什么行为?!
你以为伱们披了一张狐狸皮,就都是研究生了。围一条狐狸围脖,伱们就尾大了!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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