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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违规收高价物业费及公共道路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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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2:5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9-26 14:32

我是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小区的业主,对小区海南珠江物业的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1,交房时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说明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公寓每月1元/㎡”,从2010年交房至今已按照此标准收费4年多了,而业主的房产证显示的为“成套住宅”,我们小区为“住宅”小区非“公寓”,因此物业公司涉嫌混淆“公寓”与“住宅”的概念,违规收取高价物业费。

2、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按照9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1中多层住宅小区收费最高为0.7元,因此而从交房至今,物业公司一直违规收取高价物业费。

3,2011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道路及业主的公共区域上划了停车线,用于业主的车辆停放。2014年7月份,物业公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强制业主办理停车出入卡(押金150),按照每月50元收取停车费(2011至2014年7月也收费,但不强制,业主可进门),现在没有出入卡的业主进门要交10元,出门按照时间和是否过夜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若收费需要业主大会或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物业公司对占用业主公共道路划定的停车位向业主收费属违法行为。

请郑州市物价局严厉打击这种违规违法的物业公司,还弱势的广大业主一个公道。

问: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否长期有效?是否涉及霸王合同?业主怎么执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条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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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8 15:33: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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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30 09:50:45 |只看该作者
六期业主路过,相比普罗旺世自己的物业,你们都是天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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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 10:03:02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领导:物业明显的违法行为怎么这么迟迟得不到解决呢?没有下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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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4 11:11: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问题。该小区2010年交房。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应按约定执行。经向金水区物价局了解,该小区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双方应按约定执行。
      二、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小区,继续执行原协议。原协议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依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的,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因此,有关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否长期有效?是否涉及霸王合同?请您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物业公司若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存在收取出入卡押金的行为,根据属地管理,请您向该小区所在的金水区物价局进行价格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68612358。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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