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 ,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二、异地生育的女职工可在生育后由单位专管员提交以下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由工作人员根据缴费信息和提交材料审核确定:
1.结算发票原件;
2.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难产另需提供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含病案首页、生产记录、出院小结)
5.手术记录(剖宫产);
6.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与本人交通银行借记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如您还有疑问,也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会为您 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