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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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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11:4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请问:晚育依据的标准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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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2-11 09:59: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晚育标准以计生委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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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2-11 10:05:06 |只看该作者
你好: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我是晚婚,但是生孩子时差一个月不到24周岁,生育津贴给我按的早育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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