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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巩义同济堂大药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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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7:3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巩义市

等待时间

16702小时:0分钟

投  诉  书

投诉人:葛有富,男,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电话:13*******58。

被投诉人:巩义市同济堂大药房;地址:文化街南口一号。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3月7日,投诉人因身体不适,到被投诉人处购买药品,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4122201,电子监管码:811*******5020142315”、“阿奇霉素颗粒批号:1307022”药品。后来,投诉人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查询得知,“诺氟沙星胶囊”药品的流向地是“新密市来集镇赞生堂药店”,并非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药品是从何而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药品应是假冒药品。

另外,投诉人购买的上述药品属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被投诉人销售药品应查验处方,没有处方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违规售药,导致非医疗专业的投诉人在没有处方诊断的情况下误服或未按剂量服药,影响投诉人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销售假药、违规售药,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1、购物小票复印件;2、药品包装复印件;3、网页查询件。

投诉人:葛有富

2015年3月26日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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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4-21 11:22:41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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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5-4-28 16:04: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药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巩义市药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网友所购买的诺氟沙星胶囊(标示:葵花药业集团衡水有限公司,批号:14122201)和阿奇霉素颗粒(标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1307022)。经现场核查该药店销售过上述药品,并提供有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和资质。该药店销售的诺氟沙星胶囊(标示:葵花药业集团衡水有限公司,批号:14122201)从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奇霉素颗粒(标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1307022)从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药店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不够齐全,存在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市药监局已立案查处。
        针对网友购买的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流向的问题,该药店提供有从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票据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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