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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内开饭店无人管理。希望食品药品监督局来管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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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8:5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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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6-3-2 09:28

位于花园路国基路居易国际广场3号楼821房间,就在前几天开了一个饭店,这栋楼总共15楼,每层30多户人,天天人特别多,而现在就在中间开了一个饭店,每天人特别多,用的煤气罐那么多,做完了饭之后不但在我们的平台上买 ,还让人去他家里吃饭,我们家有小孩还有老人,住宅内开饭店,希望我们的领导能够重视起来。给我们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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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16 08:35: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通知》要求:对于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改商”,街道平台直接转金水工商分局处置。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规定,“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经环保局和房管局批准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按照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相关要求,应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我站对21世纪2楼平台的多家无证经营的小饭店多次进行了查处,但效果甚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如果您还需具体咨询,可拨打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0371-6387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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