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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房管局给解释一下没有产权的地下室交维修基金合理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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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09:0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5-9-23 11:18

1、买了怡丰森林湖一楼房子(带下沉式地下室),交了地下室的维修基金,但是房本,合同上不体现地下室产权。只是口头说是可以用。房管局给解释合理么,没有产权,凭啥要业主交维修基金,如果真的将来要修地下室,会给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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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5-13 10:42: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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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5-21 17:59:17 |只看该作者
看你耐心等待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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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5-25 08:09:41 |只看该作者
耐心等待吧,在你头发花白之前会有个结论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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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5-25 08:10:36 |只看该作者
耐心等吧,头发花白的时候会有结论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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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10 19:34:47 |只看该作者
政策性的问题都这么慢,请社区管理员帮忙催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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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5-6-19 09:25: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地下室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是否建立维修资金要看其是否是共用部位。若是共用部位,可建立维修资金,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反之,划定了归属权,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就不能使用维修资金了,按规定应由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承担。既不是共用部位又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要看该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约定的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交存维修资金,与当前是否办理所有权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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