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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凤小区的账目该公布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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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3 18:4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名门世家社区

等待时间

16058小时:0分钟

请名门世家社区过问:

                   燕凤小区的账目该向业主公布和向社区报送了!不少业主对不公布账目已经很有意见了!我已经向小区领导老乔反映过多次了,业主们也向他反映过,但至今就是不公布。业主们当然怀疑其中会有猫腻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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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6 08:55: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将会尽快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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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10 08:57:50 |只看该作者
重发参阅件:

                关于燕凤小区有关问题的
                  法 律 咨  询
问:我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由小区管委会负责小区管理工作。小区业主有权要求管委会公布账目吗?
答: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由小区管委会暂时履行业委会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小区管委会必须按时(半年)向小区业主公布账目。若不按时公布账目,则构成侵权,是对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的非法剥夺。所以必须向业主及时公布账目,并按时向社区(居委会)报送收支情况。接受社区的领导和监督。
参阅件:法院判例
           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开账目
c/2003-07-23/1711432133s.shtml

问:我小区的停车费每车月收费50元,用于保安,监控等方面的开支,小区99%的有车户均按时交纳,唯有典女士1人不交停车费,去年4月份,典女士用自己的汽车堵塞小区大门,致使车辆无法通行而引发众怒。冲突中小区业主乔先生,宋先生与该女士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该女士脸部受到皮外伤,该女士借机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但无证明该女士构成轻伤。但小区管委会两个领导以典女士向公安告状,影响到自己子女利益为由,未经管委会集体讨论,私下赔偿典女士7万元私了。小区业主认为此送人情做法,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对此赔偿做法意见很大---------!
答:典女士侵权在前,是挑起事端的始作俑者,应该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以现实生活为例,小偷到小区偷盗,被发现后打的鼻青脸肿的案例很多,只要不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无需对打贼事负责和赔偿。但如果超出了正当范围(被打至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是要负刑事和赔偿责任的。这个责任依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而不是由业委会或者管委会负责。 就此事来讲, 公安机关不可能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赔偿7万元。如果公安真的这么做,则构成违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予以撤销。典女士无权也不可能要求管委会负责赔偿。
   可以预料到的情况是,当事人想到的是老爹是管委会领导,反正自己不花钱,可以将责任转移给管委会,由管委会赔偿,才做了顺水人情赔偿7万的。 试想,如果当事人的老爹不是管委会领导,“管委会”领导会如此大方,拿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给对方巨额赔偿吗?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燕风小区的业主为维护小区绿地不被开发商非法侵占,业主王美英被开发商的打手打至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凶手至今未抓获归案,管委会对王女士  一分钱也没有赔偿。
责任法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任何组织或个人,是不能随意转嫁赔偿责任的。
附件  有关案例:
业主被打伤 物业免赔偿 html/20 ... 2013*******444.html
济南某小区业主因物业费摆车堵大门被拘
c/2009-04-30/064615550785s.shtml
男子拒交4元停车费车堵小区门 打伤劝架人赔10万
2013-08/05/content_8509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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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8-11 08:51:15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燕凤小区业主维护绿地被殴
链接地址:
xwzx/mtbgt/mtbg/jrab/t20060414_483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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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8-28 09:31:14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名门世家社区:
燕凤小区顾问乔振国最近在小区贴出了致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名为向业主征求意见,实为自己歌功颂德。现将乔顾问的公开信和小区业主的反映意见报社区:
1,拍照下来的乔顾问的公开信请见附件:压缩包
2,业主写给乔顾问的意见书:

致乔振国先生的书面意见
乔先生:
不少业主看了你写给业主的公开信,既然是你向大家征求意见,想必大家的意见反映,你应该是知道的:
你作为小区顾问,在前期配合小区管委会在小区维权,法院法律诉讼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这大家都是知道的。但后期你的所作所为,很让业主们失望和不满:
1,倚老卖老,个人凌驾于小区管委会之上,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小区管委会会计需按时(半年)向小区业主如实公布账目。否则就构成对全体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的违法剥夺。 而你却暗中把持小区财权,一手遮天,暗中设置障碍采用拖延手段,不让周会计如实公布账目,而且把责任推脱在周会计身上,让周会计背黑锅落骂名,这说的过去吗? 假定周会计公布的账目不牵涉你的个人开支,那你为什么要与管委会领导和法律规定对着干,置小区财务制度和小区管委会领导公布账目的要求于不顾呢? 谁该对此负责?若非你设置障碍,周会计胆敢不公布账目吗? 能拖得过去么,难道不知道媳妇早晚要见公婆的道理吗。业主向社区反映问题是正当权力,却引起你猜忌和不满。社区也多次要求公布账目,你置之不理是何用心,还想拖多久才公布账目呢?
2, “家长式”的 越权专断,架空了小区院管会
你凌驾于小区管委会之上发号施令,个人推翻集体决议,对你有意见的人就不让参加会议,想让谁参加会议就让谁参加会议,你是管委会主要领导吗?管委会领导有谁没有被你指着鼻子骂过呢? 难道非要小区管委会成为你的个人工具,将小区院管会领导都换成你的代理人,把持院管会当“太上皇”才随你心愿吗。既然你是党员,搞个人划小圈子拉帮结派那一套,分裂院管会,符合组织原则和全体业主利益吗?
3,用威胁手段,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你大言不惭,威胁多位小区业主,说是谁再敢管大院的事,我就不许他进出小区的大门。难道牵涉大院业主利益的事,大家都没有权力管,非要服从你乔老先生的意志吗,这不是要搞“一手遮天”的那一套吗? 小区的大门,难道是你乔先生家的大门吗?  想搞家天下那一套,你也太不自量了!你听不进业主和管委会领导的批评意见,对批评你的业主和领导采用“文过饰非”,拒不认账的办法和蛮横态度应对。小区有多少人被你骂过,难道你真忘记了吗?你以小区功臣自居爱捧不爱批,听不进批评意见。小区又有几个业主敢当面给你提意见呢。 难道业主出入小区大门的权力和自由,也需要你恩准同意吗?
纸包不住火,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你侵害小区业主利益的事实,我们将保留继续披露的权力!相信法律最公正,时间最公正,历史最公正!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任何人都无权在小区搞一手遮天、践踏法律那一套,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乔先生,你无视业主反映意见,拉帮结派架空院管会,侵害小区业主利益,明一套暗一套的做法何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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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8-31 13:26:46 |只看该作者
社区:
     燕凤小区乔顾问征求意见的公开信在小区公布后,我向他提出严肃批评,并根据业主的反映,向他送达了书面批评意见。严肃指出:小区张明礼主任,被你骂的无法正常工作,被你逼迫辞职,你的公开信,目的是为自己评功摆好,把小区管委会搞垮,另组班子----结果被乔先生破口大骂,完全不接受批评意见。暴露了其“叶公好龙”的两面本质。
  小区业主要求公布账目是正当权力,管委会工作职责也有此方面的明确规定。我作为第一副主任,和张明礼主任多次向周会计提出过公布账目的要求,周会计向我们表示,因为牵涉到乔顾问和副主任宋刘成的个人开支,他们怕暴露出来,不同意向业主公布,自己也没有这个胆量-------,  导致一直拖延至今也未向业主公布。
     现在,他和宋刘成副主任联手,说祁庆元不是41号大院的人,无权过问大院的事,国际公司所在的5,6号楼与41号院无关。企图逼迫祁庆元辞去副主任职务,这样小区院管会就可以完全被他们把持了。
  关于有人架空小区管委会,故意制造小区混乱,致使小区管委会至今不能正常工作问题,已经导致了小区的混乱,应该引起社区领导的高度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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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9-1 08:59:49 |只看该作者
请看他们在大院张贴的公告,是如何造谣污蔑制造混乱的,把张明礼主任逼下去了,现在又开始用造谣手段对付副主任祁庆元了,准备把他也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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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9-1 09:04:55 |只看该作者
社区:
以下是业主贴出的针对他们造谣内容的贴子,但很快就被他们撕掉了


                           
                        警惕: 有人侵害41号院业主合法利益  

     理不摆不明,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撕掉业主意见,对业主封锁事实是为了图谋欺骗。以下内容还会被撕掉吗,事实能被谎言遮住吗?业主们都在拭目以待。 我们认为:
1,小区业主对小区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根据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的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会计需按规定向小区业主如实公布账目。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有人暗中把持小区财权,不让会计如实公布账目,让会计背黑锅落骂名。社区要求公布账目,小区管委会也有公布账目的制度。 小区管委会副主任祁庆元根据业主反映和社区的指示,多次要求公布账目,但立马有人给他扣上滥用职权,“贪得无厌”的帽子,对其极尽造谣污蔑之能事,意在逼其辞职。 既然说祁庆元贪得无厌,那为什么不向社区和检察机关举报他呢?
2,关于小区绿地保护的法律诉讼
本小区8.9号楼之间的5.86亩土地是小区的绿地,原开发商将其偷偷变卖,2006年新的开发商在该地块拉起围墙,准备在该地块盖12层高,142户的商品楼房。将会影响到小区的使用功能造成小区房屋贬值。祁庆元会同小区其他业主,对责任方提起法律诉讼。当时本小区有业主对其阻挠并对其威胁,说祁庆元是国际公司的业主,不是41号院的业主,无权过问大院事物。人家开发商在绿地内盖高楼与你无关----! 此少数与开发商同一调子的业主意见遭到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他们支持了祁庆元对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意见。 该绿地官司2006年5月提起诉讼,至2015年春节前终结,历经艰难和险阻,耗时达9年时间。历经了郑州市中院,河南省高院,最高法院的多场审理,我们终于胜诉,保住了此价值3千多万元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土地。都知道打官司是要请律师的,律师是根据诉讼标的的价值收费的。这样的过千万的土地官司一场下来没有3万元是聘不来高资历的专业律师的。小区支付的一万元够律师费吗?9年时间八场官司,如果祁庆元不贴垫,一万元够打一场千万元土地官司的律师费吗?但有人采用造谣污蔑的手段,对祁庆元个人攻击,直到最近还在昧着良心说祁庆元是在急功近利谋取私利。 为了抹黑祁庆元,说修路时祁庆元不让业主从门前过,事实是祁庆元多次找保安公司,因保安公司要求增加一个大门的人员费用而受阻。还说我们5.6号楼的业主保护绿地没有出人出力,事实是为保护绿地,我们不仅向法院提供了许多有力证据并出庭,就连80多岁的老人都上阵出马了。
3,有人发布5,6号楼是独立小区 不属于41号院的言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2006年提起小区内的绿地诉讼时,沈北路41号院2.8.9.10号楼还未取得小区的土地证,是使用的5.6号楼业主的土地证作为证据起诉和庭审的。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5.6号楼住的是国际公司的员工而不属于41号院,而是分割出去了,法院会判决41号院内绿地维权官司胜诉吗?但有人连小区业主都不是,就是要“揣着明白装糊涂”, 说燕景新居,省高法的楼房不属于41号院,那么5.6号楼也不属于41号院。那为什么不通过政府或者法律渠道,依法将5.6号楼从41号院分割出去呢?我们很愿意为此对簿公堂。 这岂是挑拨离间和无事生非,破坏小区业主的团结,侵害业主合法利益吗?还有人对我们的多位业主说过 5,6号楼的业主不具有41号院的资格,有权不让5.6号楼业主走小区大门。我们对此人很反感,此人连小区的业主资格都不具备,却爱经常指手画脚,说谎造谣,以小区领导人自居,不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用攻击祁庆元的手段转移业主视线,为的是搅浑水,制造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搞垮小区院管会以达浑水摸鱼之目的。这也太过分了吧。
造谣和欺骗是昧良心的表现,最终都是遮掩不住的,昧良心必遭天谴。相信历史和时间最公正!
                        
                                          5.6号楼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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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9-2 09:09:02 |只看该作者
内参件   《情况反映》
            
                       名门世家社区:
   有人为了规避小区账务公开问题,故意转移视线,制造矛盾,公开发布5.6号楼住的是国际公司员工,是独立小区,不属于41号院,无权从41号院大门通过的言论,不惜挑起内乱。引发小区业主间冲突,目的是转移矛盾。请看5.6号楼业主的声明:

                           业  主  声  明
      
      近期,有人在院内公开沾贴发布5、6号楼的业主,不属于41号院,无权从41号院大门通过的书面言论。此别有用心,意在破坏团结搞乱小区的做法。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1;5、6号楼的业主,均具有政府房地产部门颁发的,确认为41号院业主的产权证明。依法具有41号院业主的合法权利。
2;2006年开发商侵占41号院内的5.86亩绿地;5、6号楼业主的产权证明作为41号院业主起诉、维权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呈交法院并获法院认可。
3;如对以上内容持有异议,我们欢迎院内异议业主通过法定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形式公开,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依法公断。
特此声明 !

                       5.6号楼业主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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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9-2 12:23:30 |只看该作者
谎言和欺骗最怕见阳光:

    对给他们提出批评意见,要求公布小区账目的业主,采取了威胁谩骂的手段。为了搞乱小区,给社区添乱,以达浑水摸鱼、谋取私利之目的,对业主粘贴在墙上的书面意见多次撕毁,为的是他们的一言堂。
   根据知情业主反映,他们这样做是分步骤和有计划的

第一步,给小区管委会主任张明礼出难题,采用威胁谩骂手段,逼其向社区辞职。
第二步,对管委会副主任祁庆元采取软硬两种手段,如其不肯就范,就采取精神打击手段,给其戴上侵占业主利益,“贪得无厌”的帽子,使其有口难辩。如果其还不就范,就以其不具有41号院业主资格,5.6号楼是独立小区,不属于41号院的名义,逼其辞职。
    一场闹剧表演的够充分了,时间也到了,戏也就到了该收场的时候了。
    解决以上问题不难:
第一步,由社区向小区业主明确,未接受张明礼辞呈,其仍然为管委会主任。
第二步,对小区管委会班子整顿,充实。使其走向正规。
          以上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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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9-2 16:19: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起诉李士英违法住改商案件的情况汇报

   此案件一审金水区法院,二审郑州市中级法院均判决李士英败诉,判令其在一个月内将其违法住改商的房屋恢复原状。 鉴于其已经超期未执行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祁庆元副主任负责此案件,有人阻扰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让会计支付3千元的执行费。致使案件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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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9-7 08:00:01 |只看该作者
有人不是小区业主,却掌控41号院财务,凌驾于小区管委会之上,不让会计公布账目,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违法的,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业主对小区财务收支依法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对小区的财务收支业主心里都有一本账:

沈北路(新名福元路)41号院
年收支概算表:
一,收入情况
1,        大院东4间商铺收入8000元  x  12个月=   年9.6万元
2,        大院西2间商铺收入2 x 2000元 x 12月  =  年4.8万元
3,        中国联通机房租赁收入1500元 x 12月    =  年1.8万元
4,        汽车停车费收入50元 x12 月x 110台 =  年6.6万元
5,        5.6号楼(国际公司)业主缴纳补贴物业费  (600元  x  12月)年0.72万元
6,        副主任宋刘成儿子宋大军租赁小区1间房办公 600元 x   12月= 年 0.72万元
7,        赵三租小区内半间房      500元   x 12月   =年 0.6万元  
8,        老薛租小区内半间 房     500   x       12月  =年0.6万
合计:年收入约24.72万元

二,支出情况
1,支付门卫保安工资2人  (2400元   x  2人  x  12月) =  年5.76万
2,支付清洁费                 2人   x  1300 元   x  12 月  =年3.12万
3,杂项支出 年   约2.8万
合计 年支出约11.68万元

备注:(小区如果存在管理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则小区在财务方面必然出现跑冒滴漏,会引起上述数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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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9-7 08:29:57 |只看该作者
     向小区业主公布账目,国家法律有规定,小区管委会也有公布账目的制度要求,为什么有人置管委会领导公布账目的多次要求于不顾,阻挡向小区业主公布账目,小区周会计应该是最清楚不过了。(周会计电话: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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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9-7 12:41:27 |只看该作者
     41号院小区泼皮典女士用汽车堵塞41号院大门,影响业主通行引发冲突,冲突中其受皮外伤而不构成轻伤。其始终拿不出伤情鉴定依据,却能获得某些人的巨额赔偿,而且此款要转嫁给小区。
     而有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证明,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依法上访,被打至骨折住院3个多月的业主,小区至今也未赔偿一分钱,打人的法警至今也未赔偿一分钱的医药费。请看司法鉴定证据链接:

链接地址:
d213158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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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9-7 18:49:0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小区内的绿地维权案件历经艰辛,赢得很不容易啊:
国家法律是公正的,但法院法官办理“金钱案”,“权势案”的违法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案例也有不少。最高法院两任副院长为此落马------------

请看:落马的大法官

s/blog_7cecaaf30102w3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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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9-8 11:31:45 |只看该作者
   
     福元路41号院5.6号楼住的大部分是国际公司的员工,其特点是大部分男员工都在国外工作,留守在家的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和退休老人。
   2000年一年内两楼曾经发生5起入室盗窃刑事案件。为稳定国外工作人员情绪,免除后顾之忧,2000年底,该公司对两栋楼加装了围栏,派驻了保安(保安费由业主个人承担)。
  近期院内有人公开散布、张贴5.6号楼是独立小区,与41号院无关,无权从41号院大门通行的言论,侵害了5.6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其幕后策划者不惜搞乱小区,挑起业主纠纷制造内乱,-----------!
  5、6号楼的业主,均具有政府房地产部门颁发的,确认为41号院业主的产权证明。依法具有41号院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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