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3日委托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发了《中牟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5年7月16日下午通知投标公司购买了《中牟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中牟政采公开—2015-6-60),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项提出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1.10.2条款规定,投标人提出问题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7日前;第2.2.1条规定,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17日前;第2.2.2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9时30分。即是说,投标人需要在7月14日前提出问题和要求招标文件澄清,由于7月16日下午才通知的领取招标文件,使得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不符合招标法的规定。 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分布式燃气供热机组生产、销售和维护的独立法人”,采取了“分布式燃气供热机组”的非专业名词,明显不妥。 在同一条款中,要求“企业具有质量体系认证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但是作为供热设备,投标人应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确保投标人具有产品设计能力、加工制造符合标准。除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外,还应具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特别是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权威部门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达到节能产品要求。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业颁发,非国家权威认证。以此认证作为资格要求而不要求其他应当具备的资质,似乎是将有能力的公司排斥在外、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公司反而符合要求,明显是为上海华恩利公司量身定做。 项目招标内容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招标,而不是产品招标,招标人更应该是具有参与供热特许经营的能力,鉴于供热特许经营更多的是项目设计规划、组织、施工、管理、运营,并非对产品的要求,并且供热运行的好坏与系统的安装、调试直接关联,因此投标人应该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这也是保证投标人正确实施项目的保证。 第三章评分办法中2.2.2条款“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按照该打分方法实际是不允许展开价格竞争,限制了投标人在采取更合理经济技术路线前提下将报价调整到较低且合理的水平。该打分方法违背了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减轻政府和居民负担的初衷,可能导致高价中标,但项目建设、运行质量难尽人意的情况。 本项目为特许经营权招标,但招标文件仅仅提供了集中供热建设配套费的控制价,未明确集中供热前期和预期的供热规模,也未对履约保证金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经营权年限、收费标准、供热质量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使得投标人难以对项目做出准确判断。 最重要的是在招标报名期间,中牟县建设局供热办卢玉东竟然公然说“除现在的热力公司外,任何一家单位来报名也是陪标的,中牟县相关领导已经内定了,只是走一下程序”,这说明既然华恩利热能公司已经运营了两个采暖季,现在又重启招标肯定是想洗白一些不合法内幕。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建设局供热办)与上海华恩利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所以上海华恩利有限公司是不具备报名资格的(热力公司施工队大多是卢玉东及陈万庆安排的)。 以上情况属实,为了更好地为百姓办实事、好事,使这项惠及民生的项目顺利进行,希望中牟县领导密切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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