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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投诉巩义市房管局紫荆路街道居委会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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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10:1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6046小时:29分钟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关于巩义东区森海玉波苑物业公司不顾业主强烈反对,违反合同的约定 价格,私自涨价。且与居委会勾结,百般阻挠成立业主委员会。      这么长时间了,房管局工作人员不调查、不落实、不处理,领着纳税人的血汗钱,真不知你们是干什么的?你们是红薯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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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8-20 14:56:26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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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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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24 08:44: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1)关于森海玉波苑物业费有关问题,此前我们已经做过调查,情况如下:
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由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目前由郑州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巩义市物价局答复:2015年之前,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郑州市物价局、房管局制定出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当时规定,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森海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其三期住宅业主与森海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执行的物业费标准为1.10元/月•㎡,但一、二期住宅内有部分业主未与森海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费标准达成一致,因此不断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与矛盾。
经市政府2014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5年1月20日,物价局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出台了《巩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巩价[2015]35号)。《办法》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巩价(2015)35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15年2月9日,郑州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中心递交了《关于申报森海玉波苑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的申请》,我中心依据《巩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巩价(2015)3号中附带的《巩义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对森海玉波苑项目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标准进行了确认。巩义市物价局依据《办法》的规定,审核制定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的综合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为1.26元/月•㎡,依据巩义市物价局巩价(2015)35号文件,该价格自房管部门对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认之日起执行。
    根据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回复:网民所提到的2014年下半年物业费的收费时间及标准,是按照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协调,由物业公司代表与业主代表,在紫荆街道办、房管中心、紫荆居委会的共同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森海玉波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商结果是2014年下半年物业费用,如果到2014年年底政府定价仍没有出台,待物业公司公布账目后确实存在亏损,双方商议后收取物业费,如果政府定价出台,按政府定价执行。另针对该协议的第四条做出补充:“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商议后有争议,由政府或者走法律程序解决”(详见附件协议)。目前,已出台的《巩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巩价【2015】3号)和《关于对森海玉波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巩价【2015】35号)均是2015年的文件,所以,按照协议上约定的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商议后收取2014年下半年的物业费。2015年年初至今,在房管中心、物价局、紫荆路街道办、紫荆居委会等单位的多次调处下,双方还未就此事达成一致。
关于森海玉波苑2014年下半年物业费问题,我中心下一步将会同紫荆路街道办、物价局等部门加大调处力度,争取早日化解矛盾。

(2)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问题:我中心收到森海玉波苑业主提出的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我中心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森海玉波苑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随后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向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发函,函告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应有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居委会负责森海玉波苑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组织工作,因此,网友如果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或疑问,可以咨询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市房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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