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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数码公寓物业乱收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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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1:3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2-31 15:24

郑州金水区文博东路与科源路数码公寓地下停车场租金300/月,并且单方强行起租一年期;一次性缴清。物业费并没有征得半数业主同意,物业当房定价1.7-1.9块/平方米,物业根据业主和租户,收取不同的价位;数码公寓周边的公共停车区域由物业私自承包出去,20分钟以上就收费,第一个小时5块,随后2块/小时;给一些假发票了事,经常有到银行,饭店的人和收费员发生争执;望给予关注,解决以及对物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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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7 16:20: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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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24 09:17: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数码公寓停车收费问题的回复如下:  
       2015年4月10日正式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签订了停车服务协议并约定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且协议期限尚未到期的,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对停车位单方强行起租一年期并一次性缴清;物业没有征得半数业主同意,物业定价1.7-1.9元/平方米;物业根据业主和租户不同,收取不同价位,请您参照您与物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且这些行为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行为,对于合同内容或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您如果存在疑议,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房管局咨询。
      《国务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您就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业主同意将公共停车区域承包出去的行为,请您向物业服务企业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房管局咨询或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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