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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八路工商所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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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7:3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1-5 13:56

经八路工商所不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中“(三)建立民主的群众自治机制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下同)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的规定,直接为居民在住宅内经营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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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24 08:50: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经八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您也可以前往经八路工商所与其联系,以便尽快解决纠纷。电话:63934478 。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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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24 16:10: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接到您的投诉后,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我所执法人员就您反映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0号2号楼4单元2楼西住户在家长期卖水果,我所现已对该店下达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通知书。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经八路工商所进行投诉,以便尽快解决纠纷。经八路工商所电话:6393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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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28 11:21: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投诉的金水区文化路110号2号楼4单元2楼西住户已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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