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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区内饭店发放营业执照的问题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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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8:15: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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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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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郑州市2012年大气污染管理条例》和《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州市区居民楼内不允许经营饭店,或取得相邻居民同意及环评手续才可取得经营资格。    但位于英协路8号东方明珠小区内5号楼一单元一楼的“海鲜约会”饭店,未经相邻居民许可,即取得了营业资格。恳请核发其营业执照的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重新履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附: 新政

住房改商铺,要先征得邻居许可

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意见》,其中就提出,郑州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

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为此,《意见》对于居民区经营场所进行了详尽规定,明确提出想要在小区经营,需要得到邻居许可,并到社区开具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提到,经过审定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将房屋租赁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要告知所在地的网格,由网格负责人登记造册。并且对走后门提出严重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变通和违法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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