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阳镇政府在对各村审核低保时,制定了多条不符合条件不得享受低保的规定,其中有一条,不管何原因,只要有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其父母不得享受低保,请问,这条件合理吗?父母已八十多岁高龄,常年有病吃药,并且沒和子女同一个户口,能否享受低保?另外,各村很多高龄老人身体差也未享受,而年龄在四,五十岁左右享受了,这是否合理?表面看很严很合理,实际也有很不合理现象,我建议从人性化管理说,首先对各村八十多岁以上老人且身体差应优先考虑,因为这些人常年有病住院吃药,这样做更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否则,严按标准也行,只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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