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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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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8:4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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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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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尊敬的领导你好:
     2016年03月28日我在大商超市千盛广场嵩山路店购买食品,后发现该食品有问题,以其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管理该辖区的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审核依法受理了本人的投诉。
几个月过去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人的投诉不理不睬,没有给投诉人任何回复,
2016年07月08日我以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以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提起行政复议。
2016年08月17日行政复议机关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即郑食药监(行复决)【2016】549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时至今日,该投诉半年了,行政复议决定已作出2个月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即消费者)的投诉依旧没作出处理,没有给投诉人任何回复;对上级机关(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这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拒不执行上级的行政命令和对法律的藐视,本人表示极大的愤慨,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敬请市政府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经查询有关法律得知: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下级机关,即被申请人必须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补充内容 (2016-10-26 18:45):
本人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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