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下午17点45分左右,在龙湖中环路与龙翼四街交叉口,一辆黑色电瓶车与我车(车牌号豫A1E13X)发生交通事故。是电瓶车撞到我车左后轮,报警后郑州交警六大队牛警官出警,因此路口没红绿灯,当时没有划分责任,在保险公司人员没有到前,交通警察直接把我拉到颐和医院,然后让人把我车拖走。(电动车主也被其家人送到颐和医院)。在医院录好口供后,牛警官说3月12号去交警六大队找外勤三王警官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间因责任划分问题直到3月21号王警官才给我事故责任认定书,办理办理好放车手续之后开了放行条让去停车场提车,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停车场取车时,那里的工作人员要求我缴纳拖车费用200元说是(拖车费)不交钱不放车,我问她“不是不收拖车费吗”,她说“拖车不是他们停车场的”。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开走车。取车时我的车钥匙也没有了(他们给我说拖车时就没有钥匙),又交了200元拖车费。我问他们要收据,他们就给了我10张手撕发票!!!!
本人疑问在于:早就明文规定不让收取拖车费,为什么还在收取?我车之前被交警五大队拖走过,取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为什么六大队却收费?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六大队委托的停车场(如意停车场)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00元。 并希望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六大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