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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约6万元的医保费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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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6 23:15: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7-7-14 09:04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约6万元的医保费不合理,我们在职、在岗辛勤工作时,工资非常低廉,每月仅21元钱,当时政府说,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现在退休时要缴5-6万的医保基金,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且没有个人资金账户。郑州市上述规定不合理。请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三年前你们回复说此事正在调研,在可视为缴费年限上将有所改进,现在又说,现行政策符合文件规定,到底玩的什么花花样?请有关领导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补充内容 (2017-6-13 10:00):
为何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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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6-20 14:54: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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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6-13 11:01:18 |只看该作者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约6万元的医保费不合理,我们在职、在岗辛勤工作时,工资非常低廉,政府说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现在退休时要缴5-6万的医保基金,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且没有个人资金账户。郑州市上述规定不合理。请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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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6-15 10:23:36 |只看该作者
请有关领导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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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6-22 10:37:01 |只看该作者
请有关部门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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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7-6-22 18:12: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的问题反映至相关部门,如有最新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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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7-7-5 09:43: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为了满足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在退休时,需要按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郑人社医疗〔2010〕21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下调为5.6%)的费率一次补齐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政〔2002〕23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正如网友提到的,目前我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离开单位后由于年龄偏大、知识技能过时陈旧,再就业很难找到稳定和高收入的工作。他们中不少人参加了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退休时应按规定一次性补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医疗保险费,这对于部分收入偏低的家庭,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部分老职工在与其他企业正常退休的同龄人对照后,感觉自己过去的工龄不被认可,遇到了不公平对待。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在运行过程中,我们通过调研及接待回复群众来访来信也发现了包括这位网友提到的一些新的问题和难点,于是我们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切实解决好国有破产、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为切入点,于2015年8月着手对职工医保政策的修订进行调研论证,于2016年10月份起草了《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1月份开始广泛征求市属县、市(区)、局属相关单位、市相关局委意见、建议,并根据相关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起草了《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目前这项工作已报请市政府并被批准列为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计划预备项目,可根据情况适时提请制定。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拟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为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建立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草案最终获批出台,那么这位网友所提到的问题将得以稳妥解决。从前期准备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完善涉及到我市170万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在诸多内容上需要充分讨论、认真测算和反复调研,出台时间上不能太过仓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时间安排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尽快将政策调整到位,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的缴费负担,保障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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