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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乔楼镇塔山路长期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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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11:0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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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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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多年以来,荥阳市乔楼镇塔山路(沈洼村西路口至中原西路)道路上每天都有大量无证摊贩占道经营,有的还经营食品和药品,由于占道经营者互相争夺地盘,有时候还发生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暴力案件。

以上人员的此类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关行政机关长期不依法履行职责,现对此提出强烈的批评。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荥阳市工商行政和质监局、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乔楼镇塔山路长期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

不要再下派给乔楼镇政府了,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乔楼镇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查处职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zhengce/content/2017-08/23/content_5219861.htm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20031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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