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普通话推广工作 荥阳市政府: 2018年9月7日上午,荥阳市召开庆祝第34个教师节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为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安排部署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共谋荥阳教育发展大计。市领导宋书杰、王效光、张淑霞、马炳林、邢留印、赵炎利、任莉、王殿玉出席会议。副市长任莉在讲话中强调了依法治教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性,但是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存在一个严重问题。 市领导宋书杰、王效光、邢留印、任莉均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普通话作为会议活动用语。但是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各位领导干部在随后召开的新学期工作会议上居然一律拒绝使用普通话作为公务活动用语,教体局领导干部完全使用方言作为公务活动用语。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作为负责荥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居然带头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树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各项规定。今后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使用方言。 二、荥阳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做好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监督工作,对于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给予处分。 三、荥阳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立即调查统计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全体工作人员是否持有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等级证书,尚未达到三级甲等以上要求的由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其参加培训直到达标为止。 四、 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检查项目为一)全市各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是否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二)全市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是否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三)全市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是否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四)文化、旅游、交通、邮政、电信、卫生、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是否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全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专项检查活动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检查结果应当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荥阳电视台、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认真做好2018年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各项工作,本省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03-31/237087.html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省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文化、民政、旅游、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九条 下列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文化、旅游、交通、邮政、电信、卫生、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其中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配音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文化、铁路、邮政、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广播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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