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塔山路违法建筑的执法参考意见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荥阳市塔山路(乔楼派出所以南至中国移动孙成营业厅)西侧本来是一道长约200米的砖墙,乔楼镇人民政府在砖墙上绘制了创建文明城市宣传画,大约两年多之前,有人彻底拆除了文明城市宣传墙并建设了大量铁皮房,这些铁皮房已经全部成为各类商铺。这个问题早已向荥阳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映,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随意推诿给乔楼镇人民政府处理。乔楼镇人民政府没有法定的罚款和拆除权力,导致乔楼镇人民政府极度害怕违法行为人暴力抗拒、造成群体事件,因此长期以来无所作为、放任自流。 公民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不要再把自身的法定职责推卸给乔楼镇人民政府了。乔楼镇政府没有法定的罚款和拆除权力,导致乔楼镇政府极度害怕违法行为人采取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群体事件,一直以来无所作为、放任自流。由于“责令停止建设”已经无法实现,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能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鉴别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1、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 3、对于不能拆除的,由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乔楼公安派出所与违法建筑紧邻),对犯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执法:
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搜集初步证据,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人批准。
二、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行初步判断,该违法建筑应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至于是否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必须按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进行裁量。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拆除该违法建筑不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但是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这些房屋全部出租给商户,承租的商户大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商户已经向违法建筑者交纳了租金。因此该建筑可以初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建议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没收违法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具体以违法建筑行为人已经收取的租金为标准,已经收取的租金数额应当由执法人员向承租商户进行调查取证。
2、既然乔楼镇政府极力建议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拆除违法建筑,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在没收违法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采取进一步措施。既然这些铁皮房不属于永久性建筑,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指导行为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建设许可,临时建筑许可期限为一至二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有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才能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5日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 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0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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