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今天(2020.05.26)开始被征迁,所属航空港区八岗办事处。
问题1:征迁安置方案里的补偿方法参照【郑综保管[2012]45号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 合村并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村民安置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里 提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可是这个郑政文〔2009〕127号已经在2014年的郑政文【2014】142号 里被停止执行,并且郑州市2020年又出了一个郑政文【2020】25号 ,在这个附件里补偿标准又被提高了,那现在(2020年05月26日)八岗办事处进行这次安置合法吗?
问题2:过度费的发放,安置方案中仅提到:先期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从搬迁完毕至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那18个月后没有完成安置、过渡费怎么发,协议里并没有提。
问题3:跟八岗办事处安置办法一起公示出来的还有我们村委会下发的两份通知,村委会的通知里说的征迁奖励金额比八岗办事处的安置办法要多出些,但这个通知没有加盖办事处的红章,他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4:前期耕地占用补偿款,未进行公示,补偿款都涉及哪些补偿村民不清楚,还有这次征迁,村委会也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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