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得非法变更行政区域界线、不得撤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 索河街道办事处: 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时间的决定,河南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第七届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到2021年1月至3月,并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根据群众反映,近期乔楼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被非法撤销、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被非法终止,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被迫丧失,槐树洼村几千名村民失去了实行自治的宪法基本权利。 一、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一直是荥阳市乔楼镇的组成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槐树洼村在行政区划上一直是乔楼镇的组成部分,河南省人民政府并没有批准乔楼镇与索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索河街道办事处只是受荥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暂时代管槐树洼村,荥阳市人民政府无权将乔楼镇槐树洼村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 二、将槐树洼村并入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拟将乔楼镇槐树洼村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过下列法定程序: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二)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四)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五)风险评估结论;(六)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行政区划变更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一)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二)社会公众等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三)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相关的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三、综合研判情况 将乔楼镇槐树洼村并入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撤销乔楼镇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1、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不符合变更条件。槐树洼村从历史上一直属于乔楼镇,村庄四周是崔庙镇、刘河镇、城关乡、乔楼镇,与作为城市建成区的索河街道办事处毫不接壤,距离为十几公里。 2、严重损害槐树洼村民自治权利。槐树洼村距离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十几公里,如果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召开村民会议和办理各项公共事务,槐树洼村民需要来回跑腿二三十公里,严重耽误村民的生产生活,很多老年人骑着二轮或者三轮车奔波二三十公里,也会产生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 3、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召集槐树洼村村民会议的法定主体就消失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涉及槐树洼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实际上就只能由城关村民委员会或者索河街道办事处擅自决定。槐树洼村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剥夺,槐树洼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大量矛盾纠纷就会产生。 四、群众意见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及索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变更乔楼镇与索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界线、不得撤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 (二)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由槐树洼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槐树洼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槐树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槐树洼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槐树洼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槐树洼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槐树洼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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