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水利局:请荥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答复下列问题: 1、荥阳市水利局是否依法编制汜河、枯河、索河、贾峪河、须水河防洪规划,报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防洪规划是否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3、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4、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划定后是否公告?规划保留区内是否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5、多年以来乔楼镇部分群众围垦河道,在索河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玉米、小麦),水行政主管部门(荥阳市水利局,含原荥阳市水务局)为什么拒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拒绝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多年以来,索河郊野公园持续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大量建筑物、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经荥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索河郊野公园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于索河郊野公园自开工以来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荥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了多少次?是否保存原始的检查卷宗? 8、索河郊野公园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荥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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