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的网络诉求,现回复如下:
关于“这种发票合规吗?开发商是否需开具有税率的发票”这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11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包括首付和按揭款,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公告的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企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在这种不征税的发票情况下,能交契税吗?契税必须是在交房之后才能缴纳吗?”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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