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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无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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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8-10 19:22: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

2022-8-23 16:14

                              荥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严重违背法定职责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多年以来,望晴川房产项目公司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具体位置在荥阳市中原西路、东郭路口(12路公共汽车乔楼始发站附近)以南,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公司非法占据东郭村道公路用地,在人行道设置五个立柱式户外广告牌,最高的招牌约有十几米,占据人行道面积约十几平方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尤其是盲人的出行安全。
2、公司非法占据东郭村道,在公路路面上设置大量户外广告牌、锥桶、警戒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尤其是盲人的出行安全。
3、公司非法占压公路中间的黄色单实线,设置多个广告花坛,花坛上明确标注“望晴川”,严重威胁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安全。
      荥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严重违背法定职责,放任有碍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存在多年。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带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违法行为现场,责令违法行为人(望晴川房产项目公司)当场拆除一切障碍物,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不得委托乔楼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由荥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以“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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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8-17 08:48:04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荥阳市中原西路、东郭路口(12 路公共汽车乔楼始发站附近)以南路段是Y102乡道,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针对在此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涉及路产路权情况我单位已向相关乡镇反馈问题,建议由有关部门配合乡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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