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您好,根据您反应的问题,经过咨询,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公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约定,接到建设单位交房通知后,如约办理收房手续,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