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触碰刑法高压线,但是拖欠教师工资却不需要受到任何制裁
荥阳市人民政府: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已于2011年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打击。广大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触碰刑法“高压线”。
近年来,河南省荥阳市出现了教师工资拖欠、克扣等严重违法问题,拖欠、克扣的工资主要包括取暖费、年终考核奖、平时考核补贴、文明校园奖金等,荥阳市政府答复称:近几年来,由于受疫情、7.20暴雨及经济形势影响,荥阳市市财政收入大幅下降,另外根据中央关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受以上两个因素影响全市所有机关事业人员的部分地方津贴补贴及考核奖暂未发放到位。待经济形势好转,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出台后,荥阳市将尽快对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及教师拖欠的取暖费、年终考核奖、考核补贴及文明校园奖金进行发放。
作为教师的雇主,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态度就是“我现在没钱,以后再说”,这与拒不还款的老赖说辞是完全一样的,是真的没有钱吗?通过荥阳市政府控股公司投入几亿元建设所谓中原棋遇记小吃一条街,资金不是很充足吗?
国家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保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铺天盖地的宣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企业主违法犯罪与官员违法犯罪的后果却是天壤之别,企业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构成犯罪,对恶意欠薪的公司和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但是拖欠教师工资的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就不用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今年春节之前清偿拖欠、克扣的教师工资。如果荥阳市级财政收入不足以清偿,应当由国家财政部、河南省财政厅予以转移支付,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判刑!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然而个别企业和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却想法设法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其义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期,天水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对恶意欠薪的公司和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下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水市某房地产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人和项目负责人均为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10月30日,张某某负责的某房地产项目完工后退场。期间,中建下属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陆续全额支付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2200余万元,重庆该公司拖欠9名管理人员工资及70余名农民工工资未付。2019年12月19日,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限期支付,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支付。该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4326286元,拖欠管理人员工资637854元,共计496414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说法
为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已于2011年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打击。广大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触碰刑法“高压线”。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自身权益,无故拖欠工资时,应用合法维权手段,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天水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决策部署,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解决“辛苦一整年,拿不到打工钱”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百万,泰和一男子获刑
近日,泰和县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某承包了泰和县某工地,雇请许某清、章某科等人在工地上做事,截至2017年工地完工后,仍未支付许某清等29名农民工工资合计4240185元。从2021年12月27日开始,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告知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被告人许某某为躲避农民工追债,将手机关机。2022年1月13日,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留置、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告知书》,限其2022年1月18日之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许某某仍未支付。2022年1月27日,在泰和县相关部门协调下,被告人许某某与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人许某某对债务人周某明的债权转让给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江西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023年1月12日,所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关闭手机等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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