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 4 号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采取哪些措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2、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名义统一执法?
3、对于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南侧农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否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是否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否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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