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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街道办事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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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5:24: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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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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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小时:43分钟

      索河街道办事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018年夏季,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行征收槐树洼村二十个村民小组的房屋、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甲方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加盖有该行政机关印章,印章编码为410*******045。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极其不公平,即使如此,在此后的近六年内,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形同废纸,人民群众极度气愤、绝望、无助。
     一、行政机关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为群众核算的补偿费用并没有实际给付,只是记录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但是群众迫于压力已经于2018年内完成搬迁。
    二、长期拖欠过渡费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实行期房安置的,由群众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每户低于4人的,按4人计算,过渡期为36个月,逾期按此标准双倍发放过渡费。
    但是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拒不向群众支付过渡费,过渡费已经拖欠多年。
    三、处理意见
    鉴于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索河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任免,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索河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处分。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立即向群众支付补偿费用、过渡费。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尽快向群众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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