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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司法局应当监督索河街道办事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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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10:5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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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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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司法局应当监督索河街道办事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荥阳市司法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存在的违法行为

    1.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恣意侵害独生子女家庭权利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能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能多分一人份。

    2、扣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拒不发放给群众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非法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坚决不向群众发放。

     3、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未能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财产的状况,拒不接受成员监督,导致广大群众误认为“村里可能没有钱,所以群众也得不到什么权益”。实际上,近年来,槐树洼村大力引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别墅)开发项目,引进其他企业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多种经营,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直接出资30万元设立荥阳市万山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农村集体资产必然大幅增长。

     4、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不公开

    槐树洼村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主要由村干部大包大揽、暗箱作业,未能严格贯彻执行《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广大群众不知道确认成员的时点和确认标准,各户没有根据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成员数量,初步核定结果没有接受群众评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经农户签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没有向全体成员公开。

     5、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不规范

     2017年,荥阳市槐树洼村全体农户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流转委托协议,协议期限为30年,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保证受让方每年向农户支付流转费,流转费(租金)为每年每亩1600斤粮食,其中玉米800斤,小麦800斤,折合为人民币结算。该协议生效以后不久,土地流转费即停止支付。广大村民的房屋于2018年秋季被索河街道办事处拆除,导致广大村民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原有的农具、耕牛、农用车辆已变卖或废弃,根本没有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户的农业综合补贴也全面停发。

  6、拒不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

  槐树洼村没有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没有建立“槐树洼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没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群众对村级权力难以监督。

   二、索河街道办事处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索河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制裁,制裁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作为管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具有现在人民政府的责令改正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属于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直属机构的监督机制。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党政办公室、城镇建设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直属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等方式责令改正,不需要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这些直属机构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属于外部的行政相对人,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令改正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建议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监督指导索河街道办事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多项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在荥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

质疑未监督村委会,福州一村民起诉当地街办,当地:撤销街道答复,责令其履职

仓山区政府认为,金山街道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要求闽江村村委会闽江村经合社对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复函,并将发函、回函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张鹏,不能证明金山街道办已对闽江村村民委员会、闽江村经合社的有关行为是否合法、有无侵权等问题进行认定处理,应当认定金山街道办未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此情况下作出的案涉书面告知,缺乏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仓山区政府还指出,金山街道办针对张鹏父子的责令改正履责申请而作出的书面告知,并非属于信访事项。金山街道办径直以信访办名义作出并加盖信访专用章,存在不妥,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仓山区政府决定:撤销金山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7日针对《申请金山街道办事处要求责令闽江村改正的函》作出的告知书;责令金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张鹏父子的申请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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