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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的自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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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8 12:2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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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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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的自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
荥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槐树洼村长期属于荥阳市乔楼镇的行政区域组成部分,自2002年开始被索河街道办事处代管,虽然保留“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但是二十多年没有组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实际被荥阳市人民政府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未经槐树洼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严重侵害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荥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立即组织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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