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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行动起来,确保《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有效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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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9:3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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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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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行动起来,确保《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有效实施
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
         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工作措施:
一、组织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确保该办法能够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郑州市域内施行。
二、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于2024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
三、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组织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园的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四、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做好城市公园植物养护管理。
五、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定期开展古树名木健康评估,组织实施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六、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名园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城市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八、郑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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